{{ $t('FEZ002') }}學務處|
說明:
一、依據志願服務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及衛生福利部112年5月30日衛部救字第1121361931號函辦理。
二、本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獎勵之志工為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服務時數三千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同法第5條第1項規定:「本辦法之獎勵等次如下:
(一)、服務時數三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獎及得獎證書。
(二)、服務時數五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銀牌獎及得獎證書。
(三)、服務時數八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金牌獎及得獎證書。」
三、本次獎勵申請採線上及紙本作業並行,建議以線上作業申請。紙本申請作業流程如附件
1,線上申請作業流程如附件
2,其中運用單位線上系統操作流程請參照附件
3,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線上系統操作流程請參照附件
四、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發給作業規定」(109年8月4日函諒達),請轉知所轄各運用單位應依該績效證明書格式(如附件5)開立。
五、本次獎勵事蹟表改為直式(如附件6),相關表單格式及內容等審查注意事項(如附件7)。
六、為利服務時數計算,本(112)年度志工服務時數計算起迄時間自90年1月22日起至112年5月31日止;並請詳列服務起迄年月日。
七、請務必查填志工「英文姓名」,建議應與其所持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上所載名字拼法相同,以利日後出國就學或就業使用。無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者,請依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外文姓名中譯英系統(https://www.boca.gov.tw/spnatr-singleform-1.html)翻譯。
(一)運用單位採線上申請者: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限完成線上審查作業(初審),審查資格後至系統【資料匯入匯出-匯出】-【志願服務獎勵匯出作業】造冊後報本府社會處彙辦(線上系統審查作業操作說明請詳如附件4)。
(二)運用單位採紙本申請者:請審查及彙整「志願服務獎勵事蹟表」(志工蓋章或簽名擇一)、「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需核單位用印)、「志願服務時數佐證資料」後參
上開流程辦理。
八、本案附件檔案公告於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網」最新消息(https://vol.mohw.gov.tw/vol2/news/index)及「屏東縣志願服務推廣中心」(https://www.pthg.gov.tw/ptvols/Default.aspx)-最新消息-政府公告,各單位可自行下載電子檔,並請惠予確依上開說明事項辦理,以掌握時效。
{{ $t('FEZ012') }}
{{ $t('FEZ003') }}2023-07-05
{{ $t('FEZ004') }}2023-07-05|
{{ $t('FEZ005') }}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