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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屏東縣立中正國民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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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發布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及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現職人員具有相關年資符合得採計提敘者,得於115年11月30日以前申請提敘

{{ $t('FEZ002') }} 人事室|

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及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第3條、第5條、第8條修正條文資料 
經依法任用之現職人員,具有未曾採計提敘或未曾採計作為取得現職任用資格之基本年資,倘於修正生效後符合得採計提敘俸級之條件(包含年資種類;與現任職務職等相當、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等)者,得於115年11月30日以前申請提敘,並溯自旨揭規定修正生效日(115年8月28日)生效;逾限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

相關資料如附件函文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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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6-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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