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教務處|

說明:
113年暑輔上課週數為三週,共15日,依本校學生課後輔導及寒暑假學藝活動實施計畫第八條規定,
(一)實際開課日起上課未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者,應退還約定應繳納費用百分之五十。
→未超過5日者(含),退還百分之五十。
(二)實際開課日起算上課已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以上者,不予退還。
→超過5日者(6日以上者),不予退費。
(三)因故或放假未辦理課後社團活動之時數,應按實際上課比例退費。
→例如颱風等而致停課,不包含請假(如事病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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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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