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學務處|
說明:
一、依據志願服務法第4條辦理。
二、為表揚對推動本縣學校教育、終身教育發展業務,有具體優良事蹟之績優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倡導志願服務無私奉獻精神,提升志願服務品質與效能,齊心為推展教育業務努力,特訂定旨揭實施計畫。
三、符合旨揭實施計畫規定之具體績效事項者,經各運用單位覈實審查,請於112年10月19日起至11月3日止將申請資料備文送至本府教育處終身教育科彙辦,逾期恕不受理。
四、獎勵對象: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轄運用志工或志願服務團隊辦理教育業務之學校、法人或經政府立案之團體。
五、獎勵資格:
(一)運用單位:訂有志願服務團隊組織規定經本府教育處備查在案,運作良好,並有定期、持續推動服務之事蹟,且所屬志工團隊至少成立滿1年,志工人數達10人(含)以
上者。
(二)致力推動教育類志願服務業務、年資累積一年以上之學校承辦人。
六、獎勵申請相關表件及佐證資料之檔案,請逕至「屏東縣政府教育處網站」(http://www.ptc.edu.tw/)-教育處服務-法規檔案文件下載-終身教育科參考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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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3-10-22
{{ $t('FEZ004') }}2023-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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