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一、依「客家委員會獎勵客語績優公教人員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符合本要點第二點規定之公教人員,檢附客語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影本,於當年度該級別客語能力認證考試寄發合格證書後二個月內向服務機關提出申請。
二、依「屏東縣獎勵客語績優公教人員作業要點」規定:符合本要點第三點規定之公教人員,檢附客語認證考試合格證明書或取得客語學習時數影本,於當年度該級別客語能力認證考試寄發合格證書或取得客語學習時數後六個月內,向服務機關提出申請。
三、依「屏東縣政府獎勵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本土語言績優人員實施要點」規定:
(一)第三點(五)申請限制:1.前項各款同一語別同一級別認證之獎勵,以一次為限。2.申請人就同一語別同一級別認證已依本府所屬機關相關規定申請敘獎者,不得重複申請本要點獎勵。
(二)第三點(六)申請及獎勵程序:由服務機關本權責辦理敘獎,並將敘獎令副知本府備查。
四、至公教人員無論依何法令依據辦理客語認證敘獎,教師介聘、校長主任甄選及公務員績效評比等積分採計,同一語別以1次獎勵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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