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學務處|
主旨: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轉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辦理加強全國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飼養活體(含所有靈長類)清查作業一案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6月24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10080644號函辦理。
二、我國依野保法公告之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超過2,800種(含國內與國際物種),涵蓋脊椎動物之哺乳類、鳥類、爬蟲類、兩棲類、魚類,節肢動物之昆蟲類、甲殼類,軟體動物之雙殼類、腹足類,各級政府機關(構)、學校等或因業務需求,而飼養、持有前述保育類野生動物,惟依野保法
第31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須向飼養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記備查,並提供適當飼養環境以維護動物福利,始能合法飼養、持有。
三、該會分別於97年、98年、103年、106年及108年多次公告修正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請協助確認,如有遺漏登記者,請即予補正,辦理登記。
四、茲列舉飼養、持有保育類野生動物之可能樣態供參:
(一)各級政府機關(構)因主管業務性質,供觀光休閒、試驗、研究或保育所需而飼養,如相關研究試驗機構、農場、牧場、公園、國家公園、風景區、文化園區等。
(二)國、公、私立各級學校(大專院校、高中(職)、中小學等)相關場域,醫學、獸醫、生命科學、生物、動物科學、畜產、水產、海洋、動物、植物、森林等相關院、所、科系及各實驗室(中心),與附屬試驗農、林、漁、牧場為教育、研究、保種需求所飼養。
(三)國、公、私立自然科學、海洋、生物等博物館(含附屬鳥園、水族館、生態園區等)及動物園,為教育、展示所飼養。
(四)各中西醫療、醫學、藥學、藥理、檢驗等機構或公司團體為試驗研究所飼養(例如靈長類)。
(五)個人、民間公司團體(如觀光農場、遊樂區或主題樂園附屬動物園)、寵物、水族、兩棲爬蟲販售業者所飼養。
五、另屬下列情形者,毋須辦理登記:
(一)已依野保法第18條規定申請核准保育類野生動物研究利用,於研究後當場釋放或短期研究後野放者。
(二)因野生動物救傷等原因短期收容後,可能野放或移至其他單位長期照養者。
六、另依野保法第31條第3項規定,保育類野生動物非基於教育或學術研究目的,並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再行繁殖。
七、野保法最新修正之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請參閱自然保育網(https://conservation.forest.gov.tw/0002021);有關申請登記事宜或應否登記之樣態,請洽詢本府農業處林業及保育科,聯絡電話:08-7320415#3713、3770。。
八、檢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原函及相關附件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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