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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屏東縣立中正國民中學

輔導室公告

學習障礙之定義及鑑定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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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學習障礙之定義及鑑定基準

依據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第10條規定,學習障礙之定義及鑑定基準並未要求以成績為唯一判準,並應參酌醫生診斷證明、教學介入反應及優弱勢能力綜合評估,請貴校加強宣導。倘學生或學生家長對於學習障礙鑑定有疑義,自得依據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辦法提起申訴,以維其權益。另基於融合教育之推動,普通班級中學生之聽、說、讀、寫或算等學習能力有顯著困難時,普通班教師亦應透過差異化教學、扶助學習或合理調整措施提供相關支持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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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3-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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